先予执行的操作流程如下:
提出申请
当事人需先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必须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
受理与审查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两个方面:一是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是否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二是申请是否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
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当事人不提供担保,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与救济
义务人应当依裁定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如果义务人申请复议有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若原裁定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执行回转措施。
裁定最终处理
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人民法院应在裁判中对先予执行的裁定及该裁定的执行情况予以说明及提出处理意见。如果权利人胜诉且先予执行正确,法院应在判决中说明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在先予执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实现。
建议:
当事人在申请先予执行时,应详细列出申请理由和依据,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以增加申请成功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