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抵扣通常发生在生产环节,具体规则如下:
生产领用时抵扣
消费税税额的抵扣时间是在已税消费品(中间投入物)生产领用时。
只有当已税消费品投入生产领用时,才准予抵扣相应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抵扣计算方法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抵扣范围
消费税的抵扣主要发生在生产环节,批发环节和零售环节交纳的消费税通常不能抵扣。
特定已税消费品,如烟、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等,其已纳消费税可以在后续计算中抵扣。
特殊情况
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收回后继续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以在后续销售环节抵扣。
特定商品如汽油、柴油等,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部分,也可以适用消费税抵扣政策。
账务处理
支付加工费时: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支付消费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注意事项
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额。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税消费品,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可以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税法规定和会计处理方法,具体操作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请根据当地税法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