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为了妨碍对方行使其请求权而享有的权利。它通常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抗对方的不当请求。抗辩权的行使以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为前提,并且可以由法律明确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抗辩权的特点包括:
行使前提:
抗辩权的行使必须以对方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法律确定:
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产生抗辩权。
对抗性质:
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其目的在于延缓或阻止对方请求权的实现。
功能性:
抗辩权具有防御性质,旨在保护义务人免受不当请求的侵害。
诉讼时效:
抗辩权的行使适用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或延长。
形成权与抗辩权:
抗辩权与形成权不同,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单方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而抗辩权不能导致法律关系变动。
在法律实践中,抗辩权有多种形式,如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等,用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