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
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职务与年龄要求
一般情况下,离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
对于从事艰苦工作或身体影响较大的职工,男性55周岁、女性45周岁,且连续工龄满十年。
因身体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可以提前退休。
高级职务与特殊贡献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具体由主管部门批准。
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
其他特殊情况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18级以上干部。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地委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
综上所述,离休条件主要围绕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职务与年龄要求、高级职务与特殊贡献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展开。符合上述条件的干部或职工,可以享受离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