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为什么修改绑架罪

2025-01-08 05:39:35

刑九对绑架罪进行修改的主要原因是 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推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取消结果加重犯

刑九修正案取消了绑架罪中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条款。在修正前,绑架罪对致人死亡的情形只规定了死刑这一绝对量刑选择,而过失致人死亡的也必须判处死刑,这显然偏重,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

调整量刑档次

修改后,绑架罪的量刑从原来的绝对死刑改为无期或者死刑两种选择。对于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的,理论界一般认为,一行为触犯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两罪,可以按想象竞合原则,从一重定绑架罪一罪。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可作为一般量刑情节,在无期徒刑及以下刑罚中量刑。

相对死刑的法定刑模式

取消绑架罪和贪污罪、受贿罪的绝对死刑,不仅是罪责刑相适应、刑罚个别化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推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

明确加重情节

刑九修正案明确了绑架罪中加重情节的表述,即“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通过这些修改,绑架罪的量刑更加合理,既体现了对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又遵循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避免了死刑的滥用,推动了司法实践的公正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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