痕检流程的时间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来确定,具体时长如下:
车辆痕迹鉴定
通常在30至60日内完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应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若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仍需检验、鉴定,应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鉴定机构确定的检验、鉴定完成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重新检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如果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综合以上信息,痕检流程的时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性和鉴定机构的工作效率。通常情况下,车辆痕迹鉴定和司法鉴定的时间限制是自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至60个工作日,但若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经过批准的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