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不履行合同义务
拒绝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即债务人明确表示不打算履行合同。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即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例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数量不足。
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
对方的资信情况了解不全面或根本不了解,在签约时没有认真考虑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企业合并、兼并、分立、破产等现象导致合同难以履行。
不法商人的故意毁约行为。
由于合同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而造成的违约
标的物的质量、价款、数量、技术条款等不明确或不具体,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
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履行期限或期限不完备,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
由于主管机关对合同审查不严,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不能履行
主管机关在合同审查过程中未能发现合同存在的问题,导致合同缺乏可行性。
市场行情变化或价格大幅升降,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的违约
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合同无法按原计划履行。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因发生情势变更而导致违约
合同订立后发生的不能预见、不可抗力的事件导致合同履行变得不可能或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其他违约情形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押汇权利。
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在发生违约情况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违约方可以依据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