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市申请工伤认定,需要遵循以下流程和提供相应的材料: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需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该表格通常由申请部门提供。
提交基本材料
需提供劳动或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补充材料
受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两名以上证人的书面证言及证人身份证,若无法提供书面证言,可提供同步录像。
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受伤害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不需提供)。
因公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行政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证明。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相关证明。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近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的,提交有效的近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为受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
提交申请
申请人备齐规定资料后,前往社保机构提供工伤认定申请。
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进行审核,材料完整当场出具《工伤认定接收材料清单》,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需要补正的材料。
工伤认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机构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文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建议:
申请人应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通过社保机构的审核。
若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应及时与社保机构沟通并按要求补正材料。
工伤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更详细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