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有哪些

2025-01-12 17:29:36

高度危险责任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损害责任

民用核设施或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

占有或使用的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

从事这些活动或使用这些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者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遗失或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情形均属于高度危险责任范畴,具体责任承担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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