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结婚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年龄要求
男性士官一般不得低于22周岁,女性士官一般不得低于20周岁。
军队提倡晚婚,男性军人25周岁以上、女性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视为晚婚。
地域要求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对于孤儿、伤残人员以及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如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应当从严掌握,并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如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经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婚姻登记要求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
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配偶条件
军人配偶必须经过部队政审,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及国外的人员结婚。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士官的婚姻关系合法、合规,并维护军队的纪律和形象。士官在申请结婚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