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是指 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或原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时,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的再次鉴定。具体情形包括:
原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
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
原司法鉴定人未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
原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发生疑问;
鉴定程序、方法、结果存在某种缺陷或争议;
诉讼当事人或司法机关有充足理由按规定程序请求再次鉴定。
重新鉴定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主动提出,必须由案件所在程序的机关决定与委托鉴定。重新鉴定时,鉴定人不受原鉴定内容和材料的限制,可以根据委托单位的要求和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若重新鉴定得出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应当对原鉴定结论进行论证并说明不一致原因。
需要注意的是,重新鉴定并不意味着原鉴定完全无效,而是为了提供更准确、可靠的鉴定意见,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