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依法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 军人伤亡保险、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军人交通意外保险、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具体保险内容如下:
军人伤亡保险:
针对军人因战、因公伤亡而设置,保险对象为全体现役军人。军官和士官需要个人按月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伤亡分为8个等级,包括死亡和伤残。
军人伤亡附加保险:
为军人提供额外的经济保障,具体保障内容未详细列出。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
解决军人退出现役后与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接轨的问题,保险对象为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和全体士兵。军官和士官每人每月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国家给予同等数额的补助。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为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医疗保险保障,保险对象为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和全体士兵。军官和士官每人每月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国家给予同等数额的补助,逐月计入个人账户。义务兵在退出现役时,给付一定数额的退役医疗保险金。
退役军人失业保险:
为退役军人提供失业保险保障。
军人交通意外保险:
从2013年1月1日起,军队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现役军人购买交通意外保险,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财务部门纳入年度军费预算安排。现役军人因公出差、按照军队休假探亲规定探亲,乘坐飞机、汽车、火车、轮船等民用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者残疾的,给予一次性军人交通意外保险金。
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
为远离军队医疗机构的军人提供商业医疗保险保障。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保险保障。
这些保险制度为军人提供了全面的风险保障,确保他们在服役期间和退役后都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