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一般原则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通常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而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不包括住院就医的地方。特殊情况
如果被告在国外居住,原告可以在其长期居住的国家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原告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原告可以在被告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则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的情况
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共同居住地法院:
如果夫妻双方在中国境内有共同居住地,也可以选择去这个地方的法院起诉。
地域管辖:
一方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原告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双方都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修订和司法解释,具体案件可能还需考虑当地法院的实际操作和案件具体情况。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具体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