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合同时,应当依据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九条: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对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这些规定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在审核合同时,应当全面考虑上述法律的规定,确保合同主体资格、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形式的规范性以及合同订立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此外,还需注意合同的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误,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语,确保合同的可操作性和避免潜在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