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取消股东资格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股权转让:
原股东将其股权全部转让后,彻底退出公司经营,不再以股东形式存在。
失权:
股东未履行或全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董事会可作出决议,就其未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丧失股东权利,并发出失权通知。若全部未出资,则意味着丧失股东资格。
被股东会除名: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或逾期未全部出资,公司股东会可以将其除名。
犯罪追缴出资:
股东用犯罪所得出资取得股权,有权机关可以将其股权拍卖,以收缴犯罪所得。
死亡:
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其股东资格随之失去。
公司解散、破产、合并:
在这些情况下,原始股东的资格可以被取消。
强制执行:
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东资格也会被取消。
被收购:
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其股东资格也会被取消。
其他法律情形:
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也可能导致股东资格的取消。
在解除股东资格时,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
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并且给予补正机会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缴纳或返还。
公司需要依法召开股东会,并通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
建议在具体操作时,公司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确保解除股东资格的过程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