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
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
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
这些视同销售行为在税收和会计上都有明确的规定,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税务处理和会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