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武警是否参战,主要依据以下几种方式:
本人档案参战记载
认定参战身份主要以本人档案中的参战记载和中央军委下发的参战部队名录为依据。如果个人档案中有明确的参战记载,如“在自卫反击战中(以来)…..”、“在作战中…..”、“在战斗中…..”、“在(到)前线…..”或“履行了国际主义义务”等文字表述,并且这些记载时间与中央军委认定的14次作战行动时间一致,则可认定为参战人员。
战友证明材料
对于档案中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的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认定:
本人写一份参战经过的材料。
有2名以上战友出具证明材料,并亲自到县级民政部门当场填写《参战人员证明表》。证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是已经认定的参战人员。
与被证明人具有“四同”,即同时参战、同地点参战、同一个部队代号、同属一个营级单位。
承诺对出具的证明承担相应的责任。
组织人事部门调查
本人可以携带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本人档案并复印里面的参战人员登记表,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加盖鲜章,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参战退伍军人登记。
总参提供的名单和相关资料
总参提供的14类参战部队和参加涉核部队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可以直接认定其参战或参试身份。
政策文件
新的政策方案中,除了原先明确14次执行作战任务的人员为参战人员,还核定660次战斗参与者为参战人员。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建议
收集证据:个人应尽量收集和整理能够证明其参战的档案材料、战友证明、荣誉证件等。
咨询部门:如果个人档案中缺乏直接证据,可以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了解具体的认定流程和所需材料。
法律途径:如果遇到认定上的困难,可以寻求法律帮助,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以上信息提供了认定参战人员的多种途径和依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