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认权有哪些

2025-01-12 23:05:05

追认权是指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其行使结果是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变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追认权的行使通常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追认权的主体:

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行为的被代理人,以及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人。

追认权的行使对象:

涉及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等。

追认权的行使方式:

可以通过明确表示追认,也可以通过实际履行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来进行暗示性的追认。

追认权的行使期限: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未作表示,通常视为拒绝追认。

追认权的法律后果:

一经追认,效力待定的行为自始有效,使未经授权的效力待定行为与效力确定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追认权的行使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和明确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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