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失踪证明一般由 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具体流程如下:
准备材料
失踪证明申请书:需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加盖公章。
失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等。
报案
首先,需向失踪人户籍所在地或失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公安机关受理后,会根据侦察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办理失踪证明
报案后,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失踪证明。
派出所会根据提供的材料和情况,开具失踪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派出所只能出具常住人口下落不明的证明,这在法律程序上并不能产生当事人失踪的法律效力。要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失踪证明,还需持该下落不明的证明去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失踪”的诉讼,法院经过审理符合法定条件的,会作出宣告失踪的裁定。
综上所述,办理人口失踪证明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如下:
1. 准备失踪证明申请书、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 向失踪人户籍所在地或失踪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3. 携带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失踪证明。
4. 如需法律效力的失踪证明,还需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失踪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