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申请复议
可以向其上级机关公安局反应或者投诉或者申请复议。
向更高级别的公安机关投诉
如果公安局不处理或者处理不满意,可以向市、省公安局反应或者投诉。
向政府投诉
也可以向公安局对应的政府机构投诉。
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例如不受理投诉或不纠正违法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向检察院举报
举报人不服纪检部门处理可以向纪委所在同级党委继续举报,向该级纪委的上一级纪委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举报。
信访途径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走司法途径通过法律救济解决。
向监察机关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申诉有两种,一种是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另一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建议举报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进行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