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是指 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具体来说,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所侵害的客体:
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枉法裁判行为可能还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如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这种行为不仅败坏了司法体系的声誉,更严重地损害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