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刑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合法性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一体原则等。
刑法的效力范围:
涉及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和时间效力(时效)。
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包括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主体)。
犯罪客体:
指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
包括犯罪行为及其结果。
犯罪主体:
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犯罪主观方面:
包括故意和过失。
正当行为:
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包括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
共同犯罪:
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罪数形态:
包括一罪与数罪的区别和认定。
刑事责任:
指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罚概说:
包括刑罚的概念、种类和体系。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刑罚裁量:
包括量刑的标准和程序。
刑罚裁量制度:
如累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
刑罚执行制度:
包括减刑、假释等。
刑罚的消灭:
如时效、赦免等。
这些内容构成了刑法总论的基本框架,旨在系统阐述有关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原理、理论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