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减轻判刑的行为包括:
投案自首: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和认罪: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悔罪:
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如积极退赃退赔,可以减轻处罚。
立功:
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破案等,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犯罪: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防卫过当:
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程中犯罪,可以减轻处罚。
中止犯: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表现:
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他特殊情况:
如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犯罪、犯罪后积极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等,也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这些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视为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但具体是否减轻处罚以及减轻的程度,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机关的判断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