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立案程序如下:
准备材料
当事人应当准备好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刑事自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
提交起诉状
自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说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将对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不符合条件的,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缴纳诉讼费用
自诉人需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组成合议庭
法院受理案件后,将组成合议庭,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
通知开庭
法院将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要求当事人按时参与庭审。
开庭审理
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最终下达书面的判决书。
调解程序
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首先适用调解程序,若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则开庭审理此案。
立案时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通过以上步骤,自诉案件即可完成立案程序,进入审理阶段。建议当事人在提起自诉时,确保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以便顺利推进案件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