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计划生育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未达到法定生育间隔期而生育的。
生育第三个或第三个以上子女的,除非符合特定条件(如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时是多胞胎,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时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的。
超生或未办理准生手续。
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即超生罚款。
计生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例如违规引产等。
单位未给产妇产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单位私自克扣或截留独生子女政策奖励。
此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还包括:
未达到法定生育间隔期而生育。
生育第三个或第三个以上子女,不包括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时是多胞胎,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时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情况。
再婚夫妻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
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生育而生育的。
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不再批准其生育而生育的。
离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属于计划外生育,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离婚前怀孕离婚后生育的,如果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管是否离婚,都得作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建议在具体情况下咨询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相关法律顾问,以获得更准确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