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关闭时,员工的补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经济补偿的计算
员工每满一年的工作时间,可以获得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员工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则按一年计算。
如果员工的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则可以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的计算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高补偿年限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特殊情况下的补偿
如果员工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其他补偿
工厂破产时,除了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支付员工的欠薪,包括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综上所述,工厂关闭时,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主要根据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来确定,最高补偿年限为十二年,并且如果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三倍,则按三倍数额支付。此外,工厂还应支付其他相关的费用,如欠薪和社保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