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民事诉讼是指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故意干扰、破坏诉讼秩序,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违反法庭规则:
如哄闹、冲击法庭,或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特别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包括制造假证据或对原有证据加以改造,使其失去本来面目,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措施,包括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妨害,维护诉讼秩序,确保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