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者予以奖励,如提供的线索是本院没有掌握或者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经查证属实并据已执行到位的,本院将按照申请执行人的承诺给举报人奖励,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一、悬赏清单
01
王伟明

身份证号码:330602********4034
住 址: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灵芝村6-15号
案 号:(2022)浙0602执3349号
未履行金额:2246万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承诺:举报人举报的是执行法院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给予举报人作为奖励。
02
孙国刚

身份证号码:330621********2478
住 址: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高平村民主244-2号
案 号:(2017)浙0602执6785号未履行金额:3800万元及相应利息
申请执行人承诺:举报人举报的是执行法院未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作为奖励。
二、举报方式:
悬赏公告发布后,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本院登记有关信息;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无确凿财产线索的,请勿随意举报。
本院安排专人受理举报人的举报,承诺维护举报人的利益,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情况予以严格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本院受理举报电话:0575-89192391;0575-88582011
三、悬赏金领取方式:
对符合支付条件的举报人,申请执行人在举报的财产线索依法处分完毕后30日内支付悬赏金给举报人(悬赏金通过本院支付)。
四、悬赏举报截止日期:
2027年9月30日前。
本院郑重声明: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的行为属妨害执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拘留为 15 日以下。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来源:越城法院
编辑:张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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