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业务将迎新规!完善准入体系,压实托管人责任

2025-04-03 22:51:00

为进一步优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压实托管人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证监会拟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并于4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拟修订的内容来看,不仅完善了基金托管人的准入门槛,健全了退出机制,还针对部分托管机构“托而不管”或者“托而管不了”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压实托管人责任。在业内人士看来,完善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要求,有利于提升证券市场的规范性、透明性,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完善托管人准入门槛

中国证监会拟修订《托管办法》,并于4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本次修订的总体原则是“严把准入、聚焦主业、压实责任、推动创新”。现行《托管办法》共六章43条,本次拟修订25条,增加18条,修订后共七章61条。

中国证监会提到,现行《托管办法》于2020年7月由中国证监会和原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对丰富基金托管行业生态并强化基金托管人责任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行业形势、监管环境进一步变化,也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如行业集中趋势更加明显,个别托管机构背离业务本源或未切实履责,托管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不尽完善等。为从制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对《托管办法》进行了修订。

首先,完善准入门槛。强化实质展业能力和合规风控能力要求,支持在托管领域具有较突出潜能、合规与风控能力优良的主体申请该项资格。其中,根据中国证监会以及银监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评级为A类或者商业银行评级为2级以上的,表明相关机构合规与风控体系相对完善,能够满足开展相关业务的基本标准。为此,要求申请人最近三年监管评级在2级或A类以上。另一方面,提高净资产要求,强化风险承受能力,要求商业银行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证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

其次,强化实质展业、风险隔离监管要求。在申请阶段即要求申请人作出聚焦主责主业承诺;强化基金财产与其他托管财产的隔离。在厘清业务边界方面,为避免基金托管机构开展其他托管业务可能导致的业务边界与监管职责不清晰,明确“商业银行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还应当满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托管业务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基金托管以外其他托管业务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经评论员郭施亮表示,完善基金托管人准入门槛,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有利于提升托管机构的竞争力,增强业务专业能力,促进行业的良性竞争。

避免“托而不管”“托而管不了”

除上述要求外,中国证监会指出,有部分托管机构“托而不管”或者“托而管不了”。个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发生重大违约,暴露出托管人在准入尽调、投资监督、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履职不到位问题,有必要针对性强化相关监管要求,压实托管人责任。

对于这一情况,《托管办法》从夯实信息数据基础,强化履职保障;压实托管责任,避免“托而不管”;充分揭示风险,避免“托而管不了”;强化托管人报告义务,及时掌握重大异常情况;强化结算交收责任;完善托管业务风险准备金制度六方面着手。

具体而言,要求托管人采取必要手段核查验证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强化客户及产品准入要求,避免“带病托管”;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适用“一托到底”情形及相关托管要求;要求基金托管人充分揭示风险,不得约定基金托管人无法完整、有效履职的监督方式;强化托管人报告义务、结算交收责任等。

此外,此次拟修订的《托管办法》还健全了退出机制,以及明确专业托管子公司的审批政策。增加或者完善未实质展业、未持续符合准入条件、主动注销等3种取消牌照情形,建立健全进退有序的市场机制,同时细化托管人职责终止后的衔接安排。同时,允许托管业务居于行业前列的优质托管机构设立全资子公司专门开展托管业务,并强化母公司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拟修订的《托管办法》还明确要求做好存量业务衔接安排,合理设置过渡期。包含“新老划断”,即要求存量基金托管人总体持续符合现行《托管办法》规定的相关准入条件。而对于不符合“一托到底”要求的部分存量私募基金,要求原则上应当3年内完成规范整改,变更托管人、修改基金合同或者托管协议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整体来看,郭施亮认为,完善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要求,有利于提升证券市场的规范性、透明性,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北京商报记者 李海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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