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假肢的行为主要侵犯的是 财产所有权和人格尊严权。
财产所有权:
假肢作为物,其所有权归残疾人所有。当假肢与残疾人身体分离时,破坏假肢即构成对残疾人财产权的侵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人格尊严权:
当假肢安装在残疾人身上时,假肢被视为残疾人身体的一部分。破坏假肢的行为不仅是对其财产权的侵害,还可能构成对残疾人的人格尊严权的侵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若破坏假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作为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则可以主张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损坏假肢的行为侵犯的是残疾人的财产所有权和人格尊严权。在具体案件中,受害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主张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