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普通债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这类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没有设立任何形式的财产担保,因此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这类债权是指企业虽然拥有财产担保,但由于某种原因(如自愿或被迫)放弃了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变成了普通债权。
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
这类债权是指企业虽然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未能受偿的部分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代保债权:
代保债权是指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索赔债权:
索赔债权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
这些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偿。普通债权通常在清偿顺序中排在较后的位置,优先债权如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等将优先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