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级伤残是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中的一个级别,属于较严重的伤残。它通常意味着伤者存在较明显的功能障碍或器官损伤,可能影响到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六级伤残的具体情形包括:
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三肢瘫肌力4级。
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不完全性失语。
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全身瘢痕面积≥40%。
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轻度智能损伤。
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六级伤残的职工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建议:
伤者应详细记录自己的伤残情况,并咨询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或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伤残等级评定和相应的赔偿。
伤者应与用人单位保持沟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