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通常是因为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无法进行审判工作。具体原因可能包括:
证据不足:
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未达到法院审判所需的充分程度。
事实不清:
案件的事实描述不清晰,需要进一步澄清。
法律适用问题:
可能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或案件定性问题。
程序问题:
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程序上的违法情形。
取证最佳时间丧失:
在审查起诉阶段,可能因时间流逝导致最佳取证时机丧失。
证据收集问题:
侦查人员可能存在“重口供轻证据”的错误观念,未能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
补充侦查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时间限制为一个月。
当法院认为案件存在上述问题时,可以要求检察院补充证据或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需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