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荒山的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闲置荒山的具体界定标准:
土地未被确定用途或用途不一
土地上没有明确的经营活动目的和功能,或者土地被用于其他非预定用途。
土地占用率低
土地面积小于正常的使用面积,或者土地被大量闲置,未能得到有效利用。
质量不达标
土地质量低于正常水平,例如土壤质量低、含水量不足,需要进一步改善才能使用,但经济效益不高。
受到限制
土地受到正式程序、行政制度或其他规章制度的限制,无法正常开发使用。
超过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未开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合同或决定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
开发进度不足
已动工开发但挖基作业未完成或未达到规定标准,或开发面积占应动工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
未经批准中止开发
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中止开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