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旷课的处分根据旷课学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旷课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加重旷课处分
处于警告处分期内,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处于严重警告处分期内,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处于记过处分期内,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处于留校察看处分期内,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视情况给予退学处理。
因旷课受处分两次(含)以上且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特别严重旷课处分
未向学院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校的,一学期内连续旷课离校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达51学时以上(含51学时)作开除学籍处理,50学时以下(含50学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连续旷课2至4天或累计达10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连续旷课5至6天或累计达21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连续旷课7至8天或累计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连续旷课9至10天或累计达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其他相关规定
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无故缺席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之一者(迟到或早退达3次,按旷课1学时计),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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