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能证明有罪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物证:
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书证:
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
证人证言:
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即其就案件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鉴定结论:
由专业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载。
视听资料:
如录音、录像等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
这些证据相互补充,共同构成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证据确实、充分: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且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排除合理怀疑: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此外,法院不会仅凭证人证言确定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建议在实际案件中,侦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确保定罪量刑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