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恢复执行的程序通常由以下法院负责:
一审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财产所在地法院:
如果被执行的财产位于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地区,那么也可以由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上级法院:
如果一审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委托执行:
如果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执行和解后的恢复:
执行和解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