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当债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还款顺序,则 应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这一原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即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 利息;
3. 主债务。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因此,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先支付利息,再支付本金,以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