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售房违反了以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的预售活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规定了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而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销售活动、罚款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措施。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无证售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